太平洋區域民間社會組織近期密集向諾魯、吐瓦魯、吉里巴斯、庫克群島等太平洋島國領袖發出嚴正警告,指出若各國以國家名義擔保或贊助深海採礦(Deep Sea Mining, DSM)探勘與開採合約,未來將面臨規模可能高達數百億美元的跨境環境損害賠償與治理訴訟。
這項警告的核心背景,源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十一部與國際海底管理局(ISA)規範架構。依現行規則,探勘區所在的「擔保國」(Sponsoring State)必須對其管轄企業的一切環境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一旦合約進入商業開採階段,責任將無限延伸至閉礦後數十年。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諾魯依據 ISA「兩年規則」(Two-Year Rule)啟動程序,實質上為美國金屬公司(The Metals Company, TMC)旗下 NORI-D 計畫的克拉里昂-克里珀頓區(CCZ)開採鋪路。目前已有超過30國及歐盟向 ISA 遞交禁採或預警暫緩立場書,但太平洋島國因地理鄰近性與經濟誘因,仍是最可能率先進入實質開採的關鍵節點。
這場深海採礦國責任爭議,背後牽動至少四方利益博弈的深層矛盾。
第一、太平洋島國的財政求生 vs. 環境長尾風險。吐瓦魯、吉里巴斯等國面臨海平面上升威脅,深海採礦的特許權金(royalty)與股權收益被視為「適應氣候變遷的轉型基金」。然而,CCZ 結核開採可能擾動深海沉積物,釋放已封存的二氧化碳,與其氣候調適目標形成根本矛盾。
第二、TMC 等礦業巨� vs. 民間社會與科學界。產業方強調陸地採礦的碳足跡更高,宣稱深海結核是「更乾淨的電池金屬來源」;但超過 800 位海洋科學家聯署公開信指出,深海生態系統恢復週期動輒數百年,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根本不完整。
第三、美中戰略競爭 vs. ISA 多邊治理。2025 年美國川普政府發布行政命令加速國內外深海採礦許可,被外界解讀為繞過 ISA、單邊搶佔關鍵礦物供應鏈的戰略動作;中國則透過五礦集團、長沙礦山研究院於 CCZ 取得多張探勘區,雙方在太平洋深海底盤的角力白熱化。
第四、擔保國連帶責任 vs. 國家財政承受能力。若發生跨國生態災變,太平洋小國數億美元的年度 GDP,根本無力承擔 ISA 規範下的國家賠償義務,最終恐面臨主權評等被調降、外援斷流、甚至國際仲裁的連鎖效應。這也是民間社會組織此次密集喊話的真正戰略焦點。
戰略貿易流向與供應鏈依賴度
HS 8507資料來源:UN Comtrade 聯合國商品貿易統計庫 · 全球市場規模 $1,300 億美元 / 年 (複合成長率 >24%)
回顧歷史,1970 年代深海採礦概念首次被提出,1982 年 UNCLOS 確立 ISA 框架,但歷經逾40年仍未進入商業開採,主因始終是「治理成熟度追不上技術成熟度」。
這三條情境的共同點是:太平洋島國領袖未來 18 個月的決策,將決定其國家在 2050 年的戰略位置——無論是礦業新富、深海訴訟被告,或藍色經濟領航者。
01 起因觸發:諾魯援引ISA「兩年規則」啟動TMC商業開採時程,民間社會同步對太平洋領袖發出責任預警
02 一階傳導:TMC股價劇烈波動+鎳鈷銅錳四金屬期貨價格預期重估,全球礦業板塊輪動
03 二階擴散:太平洋島國面臨主權評等調降風險+國際海洋法責任訴訟戰,美中雙軌制爭奪深海底盤
04 宏觀終局:全球深海治理規則碎片化或統一化兩極擺盪,決定2050年前關鍵�物供應鏈主權與氣候融資新典範
因果網路圖譜 3 節點
可拖曳節點 · 點兩下開啟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