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加州州長 Gavin Newsom 於 2026 年 9 月 20 日正式簽署編號 AB1130 的法案,將未揭露付費政治廣告的網紅與內容創作者,納入刑事與民事處罰的規範框架中。這項法案被視為加州《1974 年政治改革法》的關鍵補強條款,因為既有法律雖然要求揭露付費貼文,卻缺乏具體的「責任條款」讓執法機關得以落實裁罰。新法授權主管機關可依政治改革法對違規者祭出輕罪(Misdemeanor)等級的刑事指控,或處以相應民事罰鍰。
這項立法之所以受到高度關注,源自今年稍早富豪環保行動人士 Tom Steyer 在加州州長初選中砸下逾 2 億美元大打網紅行銷戰,卻被《洛杉磯時報》踢爆其陣營付費給眾多社群網紅發布有利貼文,卻未依規定揭露其付費性質。該爭議隨後引發正式檢舉,案件目前仍在加州公平政治實踐委員會(Fair Political Practices Commission)審理中。新法的時序點,恰好與 Steyer 事件曝光相隔僅數月,被外界視為對爭議事件的直接制度性回應。
此事件本質為數位時代民主治理與商業行銷模式碰撞後的制度調適過程,並非傳統意義上的政黨惡鬥或地緣角力,因此應從「資訊生態演進」與「監管典範轉移」的角度深入剖析其結構性成因。
回顧歷史脈絡,美國聯邦選舉法與各州政治揭露規範,自 1970 年代水門案後逐步成形,《1974 年政治改革法》即為加州制度基石。然而,過去半世紀以來,政治傳播的載體已從電視、報紙徹底典範轉移至社群平台與網紅內容,傳統規範在面對「素人創作者」、「限時動態」與「演算法推播」時,普遍出現法律真空與執法落差不彰的窘境。
更關鍵的結構性矛盾在於「業配文化」與「政治表態」的界線日趨模糊。當前內容創作者在日常業配與政治貼文之間的界線極為模糊,這使得揭露義務的界定、平台審核責任歸屬,以及創作者的言論自由保障,三者形成高度緊張的法理三角。田納西大學資訊誠信研究所的研究即指出,高度重視內容真實性的閱聽者,對付費政治內容的揭露要求也更為強烈;該研究透過約 1,000 名美國社群使用者的調查發現,「真實性」與「透明揭露」已成為當代民主社會對資訊環境的核心期待。
此外,新法的管轄範圍與執法可行性仍存在高度爭議。網紅經濟本質是跨境、跨平台運作,單一州級立法對總部設在外州、甚至境外的內容創作者,其實際約束力恐將面臨挑戰。這也意味著加州此舉可能成為其他州、甚至聯邦層級立法的催化劑,最終走向類似歐盟「數位服務法」的統一揭露框架。
加州此舉並非孤立事件,而是美國乃至全球「數位選舉治理」演進的重要風向球。回顧 2018 年劍橋分析事件後的 GDPR、2024 年歐盟數位服務法對政治廣告的強制揭露要求,可預見這場規範與技術的軍備競賽將持續升級。以下為三種可能的演進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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