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電信營運商協會(TOA)正式致函財政部長穆罕默德·奧朗則布、規劃部長伊克巴爾及資訊科技部長赫瓦賈,要求廢除《2004年公共採購規則》第42條(f)項。該條款由聯邦政府於2021年6月透過SRO 834(I)/2021號行政命令增訂,允許各採購機關在「時間敏感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情況下,繞過公開招標程序直接與國有企業簽約。
TOA主張,隨著巴國電信業從傳統連接服務擴張至資料中心、雲端基礎設施、人工智慧與數位服務,聯邦與省政府對科技專案的需求正與民間投資版圖高度重疊。在Rule 42(f)之下,國有企業享有免競標的綠色通道,民營業者卻須承擔基礎建設投資、技術升級與人才培育的沉重成本,形成結構性不對等。
TOA更引用總理夏巴茲·謝里夫「政府不應經營企業」的公開立場,質疑政府一方面高喊私部門主導成長,另一方面卻在採購端制度性偏袒國有企業,政策矛盾已然浮上檯面。
這場採購規則之爭,表面是程序正義之辯,實則是巴國數位主權與產業發展路徑的根本路線之爭。
第一、國家資本 vs. 私部門資本的市場分配權。Rule 42(f)讓國有企業在政府標案上擁有制度性「先天優勢」,等同於在數位基礎建設這個高成長市場中劃出一塊免競標保留地。短期內國有企業可快速承接專案,但長期將排擠私部門投資意願、降低產業創新動能,甚至可能形成「政府養國企、國企養外包商」的畸形生態。
第二、進口替代 vs. 出口導向的戰略矛盾。TOA明確將此議題與巴國科技出口野心掛勾——本土企業需要先在國內市場「練兵累積實績」,才能在國際市場競爭。Rule 42(f)直接壓縮了這個練兵場域,削弱了巴國打造科技出口品牌的基礎設施支撐。
第三、程序透明 vs. 行政效率的拉鋸。政府引入Rule 42(f)時的說法是「時效性與公共利益」,但TOA指出,國有企業取得直約後,往往再轉包給私部門執行,等於繞了一大圈回到私部門手中,卻喪失了競標程序的透明度與價格發現機制。這形同「形式合規、實質黑箱」。
最大受益者顯而易見:具備國有背景的電信與科技巨頭(如相關國有通訊與資訊服務機構)短期內享有標案保護傘;而最大受損者則是已在5G、資料中心、AI領域投入重金的私營電信商。這場衝突的深層訊號是:在IMF紓困與外匯危機壓力下,巴國政府究竟願意讓出多少原本由國有體系壟斷的經濟地盤給私部門?
這場採購規則之爭的結局,將深刻影響巴國數位經濟的長線格局。回顧歷史,印度1990年代的電信自由化與私有化浪潮,曾讓國有電信壟斷瓦解,催生出Reliance Jio等私營巨頭,最終使印度成為全球第二大行動網路市場;而反例則是部分國有電信體制僵化的國家,在數位轉型上明顯落後。巴國此刻站在類似的十字路口。
面對巴國這場公私採購大戰,相關利害關係人應採取差異化行動策略:
01 起因觸發:2021年SRO 834(I)/2021號命令增訂Rule 42(f),開啟國有企業免競標直約通道
02 一階傳導:巴國私營電信商在資料中心、雲端、AI政府標案上遭邊緣化,毛利率承壓
03 二階擴散:TOA正式致函三位部長施壓,採購政策成為公私部門界線論戰焦點
04 宏觀終局:若改革推進,將連動IMF評級、外資信心與中巴數位絲路戰略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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