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聯邦法院於2026年審理 Finnegan v Kemner (No 3) 誹謗案中,正式駁回被告主張原告撤回自認之說明屬「AI幻覺」(hallucination)且語意不通的抗辯。本案源自原告2019年4月8日以「External Affairs」商號寄發的電子郵件,被告於網路佈告欄指控其「試圖匿名卻失敗」。在2025年11月20日提交的替換答辯書中,被告主張原告使用匿名信門寄送郵件,原告於2025年12月5日對此自認。然而在2026年9月21日開庭首日,原告依《2011年聯邦法院規則》第16.53條聲請撤回該自認,辯稱郵件雖未具名,但已標示商號,並非匿名。
法院最終認定該撤回符合司法利益,裁定原告得修正書狀,並命其負擔對造因此支出之訴訟費用。法官明確表示,原告之解釋雖可更為詳盡,但內容「合理可信」,且該撤回時點雖晚,對被告造成的實質偏見極低。此外,文章亦揭露聯邦法院近期已將一起藐代訴訟相關資料移送塔斯馬尼亞及昆士蘭律師主管機關,並於2026年8月28日另案中將一份使用生成式AI起草的書狀痛批為「AI廢料」(AI slop)。
本案本質並非典型產業壟斷或地緣政經角力,而是法律專業場域對生成式AI產出內容可靠度的認定衝突,值得從科技治理與司法程序的演進脈絡深入剖析。
背景上,澳洲聯邦法院早於2024年便發布《生成式人工智慧使用實務指引》(GPN-AI),要求律師對AI產出內容負最終核實責任。此案的衝突核心在於:當訴訟當事人(或其律師)大量仰賴AI草擬法律文書時,法院該如何評價「機械式語意不通」與「人類不自覺的邏輯跳躍」之間的界線。被告主張原告解釋冗長且語意斷裂,是AI幻覺的典型症狀;法院則選擇採取較寬鬆的實質認定標準,認為只要內容「合理可信」即足堪採納。
這項裁定無意間樹立了一項司法典範轉移:法律場域開始被迫正視AI作為「思想代理人」的定位問題。當事人不論是親自或透過AI擬稿,法院傾向以「實質內容合理性」取代「產製方式」作為判斷基準。然而,矛盾在於同一家法院卻在保險案件中痛斥AI書狀為「AI slop」,顯示司法體系對AI的態度呈現高度分裂:寬容當事人的使用,卻嚴格律師的責任。這種「雙重標準」的結構性矛盾,正是當前全球司法AI治理最棘手的深層挑戰——科技採用速率已超越倫理規範與專業責任框架的迭代速度,迫使法院必須在「個案正義」與「程序紀律」之間反覆權衡。
01 起因觸發:當事人使用AI草擬法律文書,解釋內容遭對造指控為AI幻覺
02 一階傳導:聯邦法院駁回AI幻覺抗辯,確立「實質合理性」審查原則
03 二階擴散:英美法系各國法院加速制定生成式AI訴訟專用指引
04 宏觀終局:全球法律科技市場結構重組,可解釋AI與合規SaaS崛起為百億美金級新興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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