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首相府部長(法律與制度改革)拿督斯里阿茲麗娜奧斯曼賽(Dato' Sri Azalina Othman Said)於 9 月 28 日在國會舉行的《2026 年資訊自由法草案》(FOI Bill 2026)全國市政廳會議上明確指出,該法案極有可能無須進行憲法修正,僅需在國會下議院(Dewan Rakyat)以普通多數決即可通過。然而,總檢察署(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目前仍堅持認為必須啟動修憲程序,雙方法律見解出現嚴重分歧。
阿茲麗娜強調,國會特別遴選委員會(PSSC)正審慎權衡正反雙方意見,同時聆聽青年世代及公民團體的建言。目前草案已進入第二輪審查階段,是否能在本會期完成三讀仍未定案。該法案的核心精神在於落實真正的資訊近用權,並以此捍衛新聞自由作為民主制度的支柱。 委員會也正研議是否設立監察使(Ombudsman)或內部獨立監管機構,以平衡公眾知的權利與政府機密保護。
這場立法角力的本質,並非單純的法律技術辯論,而是馬來西亞威權遺緒與民主深化之間的結構性碰撞。 從歷史脈絡來看,馬來西亞自 1957 年獨立以來,長期受《1972 年官方機密法》(Official Secrets Act 1972)制約,政府文件幾乎全面黑箱化,公民與媒體近用公部門資訊的權利遭到系統性限縮。這正是為何公民團體強烈質疑草案版本「恐淪為沒有牙齒的老虎」的根本歷史成因。
此事件的衝突核心可從兩個層面剖析。首先是法律詮釋權之爭:總檢察署主張修憲,代表行政官僚體系傾向以最嚴格的程序門檻延宕立法進度;其次則是憲政改革派與行政保守派的路徑之爭。阿茲麗娜引述部分憲法學者觀點,認為現行聯邦憲法第九條與聯邦立法權限已足以支撐該法,無須觸動憲法文本。
若深入觀察,這也是執政聯盟內部路線分歧的折射。阿茲麗娜身為法律與制度改革部長,背負首相安華(Anwar Ibrahim)「改革派」政權的民主化承諾;而總檢察署的保守立場,則可能反映部分資深公務員體系對權力透明化的深層防備心態。這場辯論的最終走向,將決定馬來西亞轉型正義與政府問責制的實質進展。
對照全球各國資訊自由立法的歷史經驗,從印度 2005 年《資訊權利法》(RTI Act)到台灣《政府資訊公開法》,立法通過僅是第一步,真正考驗在於後續執行力與獨立監管機制的設立強度。
01 起因觸發:《2026 年資訊自由法草案》7 月 13 日一讀後遭公民團體質疑門檻過高
02 一階傳導:國會特別遴選委員會(PSSC)介入審查,啟動全國市政廳公聽會
03 二階擴散:總檢察署與憲法學者出現法律見解分歧,觸發憲改爭議
04 三階深化:青年世代與公民團體動員施壓,考驗安華政府改革承諾
05 宏觀終局:馬來西亞政府透明度與新聞自由保障制度進入歷史轉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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