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媒體專家暨Franc.app共同創辦人Thomas Brennan投書Sowetan提出警告:全球數位廣告市場已形成史無前例的雙頭寡占結構,Meta與Google合計於2026年掌握全球53.2%的數位廣告營收(Meta 26.8%、Google 26.4%),其中Meta更預估將以2,430億美元(約新台幣7.8兆元)的全球淨廣告營收,首度超越Google登上數位廣告史上的龍頭寶座。
Brennan引述南非競爭委員會「媒體與數位平台市場調查」數據指出,當地77%受訪者主要仰賴社群媒體獲取新聞,其中Facebook滲透率高達84%,TikTok 47%、WhatsApp 46%、YouTube 45%、X 30%,另有18%以Google等搜尋引擎為主要新聞入口。這意味著跨國科技平台已實質取代傳統媒體,成為民主社會中「資訊守門人」的核心節點,卻不受任何相稱的倫理守則與問責機制約束。Brennan直言,當前監管框架係建立在「生產媒介」而非「消費規模」的基礎上,這是一個根本性的類別錯誤(category error)。
這場資訊權力角力的本質,是18世紀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理論面臨21世紀演算法經濟的全面失靈。Brennan主張,權力必須以權力制衡:政治權力需憲法約束、經濟權力需競爭與透明規範,而新興的「資訊權力」則需獨立性、問責制與多元主義加以制衡。
南非的監管嘗試恰好凸顯此一架構性矛盾。南非競爭委員會從Google手中爭取到5年6.88億蘭特(約新台幣12億元)的本地媒體補償方案,看似成功實則僅處理了「價值移轉」問題,卻迴避了「編輯行為問責」的核心戰場,尤其對Meta在演算法降權新聞內容、系統性助長假訊息等更嚴重的資訊生態破壞行為幾乎未加究責。
相較之下,澳洲《新聞媒體議價法》(News Media Bargaining Code)強制要求Meta與Google共同上談判桌,展現了更全面的規範企圖。南非的處理路徑顯示其將平台視為「經濟問題」進行配額管理,而非將其認定為「媒體機構」進行問責,這正是讓資訊權力得以逸脫於既有監管邊界的根本缺陷。
更深層的衝突在於演算法商業模式的內在矛盾:平台的目標函數是最大化使用者停留時間與廣告營收,這使其系統性地推送符合使用者確認偏誤的內容,形成溫和派學者Habermas所警告的「公共領域碎片化」。從劍橋分析事件到南非的Bell Pottinger醜聞,歷史已反覆證明,當演算法成為事實上的「隱形編輯」,民主審議的根基便遭到根本性的掏空。
四大利益陣營的角力也清晰可辨:
最大受益者無疑是Meta與Google這兩家平台巨擘,因其得以在「科技公司」與「媒體機構」的法律夾縫中,繼續享有最大程度的監管套利空間。
國際制裁與出口管制警報
🟡 監管審查 (MONITORED)資料來源:OpenSanctions / US Congressional Mandate
⚠️ 合規與地緣風險要點: 受美國國會通過之強制剝離或禁用聯邦法案約束,涉及演算法所有權、跨國伺服器數據流向與國家安全審查。
回顧歷史,每一波重大技術典範轉移都催生相應的社會制衡機制:印刷術催生了近代新聞自由與誹謗法;無線電廣播催生了美國《通訊法》與歐洲公共廣電制度;電視普及催發了FCC的公平原則。當前演算法驅動的資訊分配系統,正處於新一輪制衡機制建構的臨界點。
比對劍橋分析事件後全球掀起的個資保護浪潮(如GDPR)、澳洲《新聞媒體議價法》的強制議價機制、以及歐盟《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的雙軌監管框架,未來5至10年的演進路徑可歸納為三種情境:
無論何種情境,「資訊影響力」作為一種可量化、可監管的社會權力類型,已是不可逆的制度演化方向。
面對這場資訊權力的典範轉移,相關利害關係人應採取分層行動策略:
01 起因觸發:孟德斯鳩式權力分立理論在數位時代全面失靈,催生對「資訊權力」概念的新一輪學術與政策辯論
02 一階傳導:南非競爭委員會與澳洲議價法的雙重示範效應,推動新興市場國家啟動數位平台媒體問責立法
03 二階擴散:歐盟DSA/DMA的全球外溢效應,迫使跨國平台在亞、非、拉美市場同步調整演算法透明度與廣告分潤機制
04 宏觀終局:公共利益新聞被正式認定為公共財,全球進入「資訊影響力」作為第四種社會權力類型的制度化治理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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