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密蘇里州將於 2026 年期中選舉舉行第八號憲法修正案(Amendment 8)公投,核心議題為是否將「郡警長」(Sheriff)職位正式入憲。目前密蘇里州法律已規定郡警長須由選舉產生、任期四年,但修正案欲將此規定提升至憲法層級,使其更難被立法機關單方面修改。
根據選票說明書,投下「同意票」將要求各郡每四年選舉郡警長、將現行法規中的警長職責條款納入憲法,並明定郡警長僅能透過州檢察長發起的「職務追究令」(writ of quo warranto)程序被解職。值得注意的是,聖路易市、聖路易郡與聖查理郡將獲豁免,不適用此修正案規範。
支持陣營以「密蘇里警長聯合會」與共和黨籍州眾議員 Bennie Cook 為核心,主張這是「地方主權」與「力挺警察」的具體展現,強調現行制度下州議會可逕行廢除郡警長職位、轉由州警接管。反對意見則以民主黨籍州眾議員 Mark Boyko 為代表,警告此修正案形同賦予警長過度權力,恐讓涉犯重罪的警長仍能藉冗長司法程序長期留任,削弱問責機制。
本案本質上並非商業或地緣政治事件,而是一場關於美國聯邦體制下「地方自治權」與「司法問責制」之間的憲政拉鋸。表面上僅是將現行法條「升級」入憲,實則牽動深層的權力配置邏輯與制度信任危機。
從歷史脈絡觀察,密蘇里州的郡警長制度可追溯至殖民時期的英國普通法傳統,是美國地方治理中歷史最悠久的民選執法職位之一。在 19 世紀西部拓荒時期,郡警長往往兼具治安首長、獄政主管與法院傳令執行人等多重角色,是基層司法與執法體系的真正基石。將其入憲,背後的歷史訴求在於防止中央化集權對地方自治傳統的侵蝕。
然而,民主黨的反對論述並非無的放矢。現行法規允許州議會透過立法程序調整郡警長職權,這本身就是民主制衡的展現。一旦入憲,未來若要調整相關規範,必須啟動州層級修憲程序,門檻遠高於一般立法。反對者擔心的是「超級任期保障」效應:當警長面臨瀆職、貪腐或重罪指控時,若僅能透過州檢察長發動的「職務追究令」解職,程序冗長且涉及高度政治判斷,反而形成「既難免職、也難究責」的灰色地帶。
更深層的衝突在於:聖路易市、聖路易郡與聖查理郡的豁免條款,揭示了密蘇里州內部城鄉治理結構的斷裂。這三個都會區因歷史上的警政爭議(如弗格森事件後的司法部調查),早與州政府存在治理摩擦。豁免條款的設計本身即是一種政治妥協,避免都會區選民因反對修正案而拉低鄉村地區的同意票比率。
借鏡美國歷史上多次「地方職位入憲」的公投案例,從佛州的州檢察長入憲運動到科羅拉多州的選舉制度改革,可歸納出以下三種發展情境:
01 起因觸發:密蘇里州共和黨議員與警長協會推動將郡警長職位入憲
02 一階傳導:民主黨反彈,質疑警長解職程序過於冗長
03 二階擴散:聖路易都會區獲豁免,凸顯城鄉治理斷裂
04 宏觀終局:中西部各州可能連鎖跟進,重塑美國地方警政憲政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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