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上訴法院三法官合議庭於 2025 年 10 月 1 日,一致駁回前馬來亞大學新青年協會(Umany)會長黃彥柯(Wong Yan Ke)的上訴,維持高等法院依《刑事法典》第 504 條(蓄意侮辱及挑釁)所判處的一萬令吉罰金,或六個月監禁的刑度。
此案源起於 2019 年 10 月 14 日上午十時,馬大第 59 屆畢業典禮於敦陳禎祿禮堂(Dewan Tunku Canselor)舉行期間,黃彥柯被控以行為蓄意侮辱及挑釁時任副校長拿督阿都拉欣哈希姆(Prof Datuk Dr Abdul Rahim Hashim)與在場貴賓,可能危及公眾安寧。
2023 年 10 月 9 日地方法院判處五千令吉罰金;2025 年 4 月 15 日高等法院將罰金提高至一萬令吉,黃彥柯已繳清罰款。主持上訴庭的法官拿督諾琳巴達魯丁明確指出:「真正的自由並非為所欲為,而是伴隨著完全的責任。」她強調,言論自由雖為重要權利,但並不賦予藐視法律的特權。
本案本質上並非複雜的政商利益博弈,而是公民言論自由邊界與法治秩序之間的深層張力,其歷史脈絡與制度演進路徑值得深入剖析。
一、殖民遺緒與刑事法規的現代張力
馬來西亞《刑事法典》第 504 條源自殖民時代的英屬印度法典,立法目的在於防堵公開侮辱引發的暴動與治安失序。在當代民主社會中,此類「公然侮辱罪」屢遭人權團體批評為「寒蟬效應」的工具,恐壓縮學生運動與異議者的表達空間。馬來西亞雖於 1998 年廢除《內部安全法》(ISA),但保留多項承襲殖民體系的刑事條文,第 504 條即是這類「舊瓶裝新酒」爭議條款的縮影。
二、馬大學運的傳統與新生代的斷裂
馬來亞大學作為馬來西亞歷史最悠久的高等學府,長期是學生運動與社會改革的溫床。Umany(新青年協會)作為校內活躍的學生自治組織,其與校方管理層的張力,可視為戰後世代以來「學生對抗威權體制」傳統的延續。黃彥柯在 2019 年畢業典禮上採取的「行為抗議」(非純粹口頭),顯示新生代學運手段已從傳統靜坐示威,轉向更具象徵性、儀式化的挑釁行動,目的是在莊嚴場合製造媒體關注。
三、言論自由的「責任邊界」司法哲學
諾琳法官的判詞引用了法理學中「權利伴隨責任」的概念,實質上是英美普通法系中「清教徒倫理」與馬來西亞多元社會規範的融合產物。她區分了「持有不同觀點」(受保障)與「逾越法律界限的行為」(須受制裁),這條界線的畫定在司法實務上極為細緻,且往往高度依賴個案情境。
四、高等教育治理的權力結構
此案也折射出馬來西亞公立大學中副校長、典禮籌委會與校園警衛之間的權力配置問題。在畢業典禮這種半公共場合,學生抗議行為的容許度,往往取決於校方對「機構形象」與「言論自由」兩者間的優先排序。
本案在馬來西亞法律史與公民社會演進上具有指標意義,未來發展可從三個情境進行推演:
關鍵觀察指標:聯邦法院是否受理上訴、馬來西亞律師公會是否發表正式聲明、以及未來 12 個月內是否有其他大專院校發生類似抗議事件。
針對不同利害關係人,提供以下具體行動建議:
01 起因觸發:2019 年馬大畢業典禮上黃彥柯的儀式性抗議行為
02 一階傳導: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三級審理下的刑度逐步加重
03 二階擴散:馬來西亞各大專院校學生自治組織的內部法律風險評估機制重塑
04 宏觀終局:可能成為東協區域言論自由司法保障指標性判例,影響跨國教育與科技投資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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