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聯邦議會於八月二十七日正式施行《新聞媒體議價收費法》(News Media Bargaining Charge Act),接續先前飽受爭議的二〇二一年《新聞媒體議價法》。新法規要求在澳洲數位廣告營收超過兩億五千萬澳幣的特定社群或搜尋服務業者——實務上即鎖定Google與Meta——必須按法定營收基數繳納百分之二點七五的強制性費用,再由政府將款項分配給特定的澳洲新聞媒體內容供應商,作為支持公共利益新聞業的基石。
法規設計了一套極為精巧的經濟誘因機制:當平台自願資助小型與中型合資格澳洲新聞媒體出版商時,可抵扣法定費率之兩倍金額;若資助大型出版商,則可抵扣一點五倍金額。這種「超額抵扣」(over-crediting)機制是刻意為之,目的在於讓平台在邊際決策上認為直接資助新聞業比繳納政府規費更划算,從而引導其與媒體達成「自願協議」。
然而,法案的延伸觸角已不止於傳統新聞媒體。在總理安東尼·艾班尼斯(Anthony Albanese)七月公布的《國家AI計畫》框架下,AI模型訓練涉及澳洲版權資料的問題被重新搬上談判桌,澳洲因不具備美國「合理使用」(fair use)法理基礎,任何商業化大規模模型訓練在未獲授權或不符合狹義法定例外下,理論上均須取得授權,但實務上卻幾乎處於法律灰色地帶,引發新一輪「Here We Go Again」的歷史迴圈憂慮。
此事件本質上是全球數位治理典範轉移下的縮影,涉及科技巨擘、媒體產業、政府監管與內容創作者四方錯綜複雜的利益博弈與權力結構重塑。表面上是著作權補償之爭,實則是數位廣告營收重分配、內容定價權爭奪與國家數位主權伸張的深層拉鋸戰。
首先,從著作權結構來看,澳洲法律並未採納美國式的「合理使用」概括性例外條款,這使得任何商業化大規模的AI模型訓練若使用澳洲版權素材,原則上均須逐一取得授權。然而,由於澳洲司法實務尚未對「文字與資料探勘例外」(TDM exception)是否適用於商業模型訓練做出終局判例,法律的不確定性反而為國際AI巨擘提供了「先斬後奏、實質合法」的灰色地帶——他們早已大規模爬取澳洲數位內容,卻未支付任何對價。
其次,從產業利益結構來看,澳洲政府面臨兩難:一方面,創意產業(書籍、音樂、藝術、新聞從業者)強烈主張「創作應保留其作品之價格與價值的主導權」,艾班尼斯總理更直言「任何少於此者即是竊取」;另一方面,一份外洩文件卻顯示政府考慮推動著作權鬆綁,允許AI公司透過與「足夠多數」權利持有人達成協議後,即可合法訓練其模型——此舉被批評為「將創意工作者推上公車後丟包」。
第三,從平台戰略來看,AI企業絕口支持鬆綁澳洲著作權法,因為資料取得成本與合規不確定性是他們拓展亞太市場最大的不確定變數;相對地,媒體與創意工作者聯盟則認知到若不在此刻畫出紅線,未來將徹底喪失議價能力。
最後,從地緣競爭角度觀察,澳洲作為英語系國家與美國「五眼聯盟」成員,其數位治理路徑將對加拿大、英國、紐西蘭等國產生強烈的示範效應,事實上正在形塑一套「非美國版」的AI治理典範——這也是中國、歐盟密切觀察的重要指標。
對照二〇二一年《新聞媒體議價法》催生後Google與Meta與澳洲媒體簽署為期三年協議、二〇二四年面臨Meta毀約的前例,本次新法與AI治理框架的疊加效應,將在未來十二至二十四個月內演變出以下三種關鍵情境:
無論哪種情境成真,「內容即資產、訓練即使用、付費即正義」的三階段共識將在二〇二六年前後成為全球AI治理的新底色。
面對澳洲數位內容付費機制從新聞媒體延伸至AI訓練的新局面,相關決策者應採取以下具體行動:
01 起因觸發:Meta於二〇二四年拒絕續簽與澳洲媒體的「自願」付費協議,威脅在地新聞業營收與民主資訊生態
02 一階傳導:澳洲聯邦議會通過《新聞媒體議價收費法》,以百分之二點七五法定收費與2倍超額抵扣重塑平台與媒體的金流關係
03 二階擴散:艾班尼斯政府將類似邏輯延伸至AI訓練資料付費議題,引發創意產業與AI企業的全面對抗
04 三階擴大:此治理模式對歐盟AI法案實施細則產生示範效應,並加速加拿大、英國跟進制定在地版AI版權法
05 宏觀終局:全球AI治理走向「司法管轄區碎片化」,催生以內容授權為核心的新基礎設施與集體管理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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