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源頭可追溯至十六世紀宗教改革巨擘馬丁·布塞爾(Martin Bucer, 1491-1551),其於著作《基督的王國》第二卷中,對離婚制度提出革命性觀點:布塞爾認為,因「不可改變的天性因素」所導致的不和諧、不契合與對立性情——使婚姻無法實現和平與喜樂這兩大終極目標——其作為離婚理由的分量,甚至超過通姦本身。
這份被十六世紀宗教改革陣營視為前衛的神學意見,在近百年後於英國內戰時期(1640年代)獲得驚人迴響。英國詩人暨政論家約翰·彌爾頓(John Milton, 1608-1674)在1643年迎娶瑪麗·鮑威爾(Mary Powell)後,遭逢妻子拒絕返回倫敦共同生活的困境。他依據布塞爾的理論依據,在1644年出版了《離婚的教義與紀律》(Doctrine and Discipline of Divorce),主張當婚姻無法實現「和平與喜樂」時,離婚是正當的解方。
此書出版後,清教牧師群體幾乎一致譴責彌爾頓,斥其為無神論、異端與放蕩。他們每日向國會施壓,企圖通過譴責裁決卻未成功。彌爾頓隨後又發表了《四年方框》(Tetrachordon),同樣將之獻給國會,且在讀過布塞爾原著後確認兩人在離婚議題上的立場完全一致——儘管他撰寫第一本書時尚未見過布塞爾的文獻。
此事件本質為思想史與宗教倫理的演進,並非政商利益博弈,因此本段落將深入剖析其歷史背景脈絡、文本流變與思想結構性成因,而非編造不存在的利益角力。
### 一、宗教改革對婚姻神學的衝擊與重塑
在十六世紀宗教改革之前,天主教會幾乎壟斷了所有歐洲基督徒的婚姻詮釋權。婚姻被視為不可拆解的聖禮(sacrament),即便一方通姦、遺棄乃至完全無法共同生活,教會仍拒絕承認離婚的合憲性。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在1520年代率先挑戰此一體制,主張當婚姻已「實質死亡」時,世俗政府應當允許離婚。馬丁·布塞爾承接路德的脈絡,並在1551年辭世前的成熟作品中,將此立場系統化、神學化。
他在呈獻給英王愛德華六世(Edward VI)的《基督的王國》中提出,婚姻的首要功能並非肉體合一或傳宗接代,而是「和平與喜樂」(peace and delight)的靈性共同體。一旦因不可逆轉的性格差異造成這兩大目的無法達成,離婚的正當性甚至超過通姦——因為通姦至少涉及當事人的惡意行為,而「不可改變的不契合」卻是無法靠努力改善的結構性障礙。這在當時的歐洲堪稱石破天驚的思想實驗。
### 二、文本的百年沉寂與跨世紀重生
布塞爾的著作在十六世紀中葉出版後,影響力主要限於改革宗學術圈。然而此文本在將近一百年後,於清教徒的英國獲得戲劇性復活。這並非偶然——1640年代的英國正經歷內戰、國教與清教激烈對峙、國王與國會權力重組,整個社會秩序的「合法性基礎」都被提出質疑。
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婚姻制度的重新定義,自然成為知識分子介入時代辯論的核心戰場之一。彌爾頓的案例恰好提供了具體而痛的現實經驗:他在《離婚的教義與紀律》中所捍衛的,正是他自身被妻子遺棄後所感受到的制度性壓迫。布塞爾的文本成為彌爾頓最有力的神學武器,使他能夠以「宗教改革的權威傳統」對抗當代清教神職人員的譴責。
### 三、清教神職體系的反彈與公共辯論的展開
值得注意的是,事件的核心矛盾並非發生在「改革宗對天主教」的老戰場上,而是發生在改革宗陣營內部——更確切地說,是英國清教徒神職體系對一位知識分子的聯合圍剿。當時的清教牧師們試圖動員國會通過正式譴責,卻未成功,顯示十七世紀英國的政治權力結構已不願輕易為神學爭議背書。彌爾頓以連續三部著作——《離婚的教義與紀律》、《四年方框》、《布塞爾的判斷》——逐步建立論述防線,使這場原本可能演變為「宗教裁判」的危機,最終停留在公共輿論與文本辯論的層次。
### 四、文本翻譯者彌爾頓:政治詩人的法律思維
值得一提的是,這部由約翰·彌爾頓親自翻譯的布塞爾著作,本身就是一份極具策略性的文本干預。彌爾頓選擇以「呈獻給國會」的姿態重新包裝百年前的德語神學著作,等同於將一場陳年歐陸學術爭議,轉化為英國當代政治辯論的彈藥。這反映出十七世紀知識生產的一項核心機制:文本的權威性不僅來自其原創性,更來自其在不同時空脈絡中被重新部署的能力。
布塞爾與彌爾頓的思想實驗,在四百年後仍持續影響西方社會對「何謂合法婚姻破裂」的判斷標準。以下基於歷史比較法,提出三種未來情境推演:
無論上述哪種情境成真,布塞爾與彌爾頓所揭示的核心命題——「婚姻的終極目的是人的幸福,而非制度的形式存續」——都將繼續作為西方文明反思親密關係的底層作業系統。
01 起因觸發:馬丁·布塞爾於1551年前後完成《基督的王國》,系統化提出以「和平與喜樂」為婚姻核心的神學論述
02 一階傳導:約翰·彌爾頓在1643年遭妻子遺棄後,於1644年出版《離婚的教義與紀律》,將布塞爾的百年前思想重新引入英國公共辯論
03 二階擴散:清教神職體系聯合譴責彌爾頓為異端,並企圖動員國會通過譴責裁決,最終引發十七世紀英國婚姻倫理的公共論戰
04 三階深化:彌爾頓以連續三部著作(1644-1645年間)建立論述防線,使離婚議題從神學內部爭執升格為國會級公共政策辯論
05 宏觀終局:此思想脈絡經三百餘年演化,最終內化為現代西方「無過失離婚」與「婚姻破裂主義」的法律倫理基石,深刻形塑當代家庭關係的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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