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柔佛新山高等法院近日針對馬來西亞理工大學(UTM)解聘副教授 B Malarvili 一案做出關鍵判決。司法委員 Budiman Lutfi Mohamed 於書面判決書中明確指出,UTM 紀律委員會的程序存在嚴重瑕疵,並未給予當事人「有意義且實質的答辯機會」,違反自然正當程序原則。法院因此撤銷了 2024 年 11 月 29 日維持八項指控與解職處分的決議,並下令 UTM 重啟調查程序,包括揭露相關證據、准許當事人補充陳述,以及評估是否傳喚證人。值得注意的是,此一判決並不構成對 Malarvili 無罪的實質認定,UTM 無須立即恢復其職務,亦無須支付積欠薪資或損害賠償。最終僅裁定 UTM 與兩個紀律委員會須連帶負擔 1.5 萬令吉的訴訟費用。整起案件源於多項指控,包括在支持信函上使用掃描簽章、未經核准出國、出席紀錄異常,以及涉及校內 UNISERF 計畫與外部商業活動的爭議。
此事件本質為大專院校治理與公部門人事紀律的程序正當性之爭,並非傳統意義上的政商利益博弈。回顧此案的歷史脈絡,Malarvili 在 UTM 柔佛士古來校區任教達 21 年,屬資深學術人員,其涉及的多項指控本質上屬於行政規範與學術倫理邊界的爭議。當事人在長達數月的紀律調查中,最終承認使用「掃描簽章」,但法院特別釐清:承認使用掃描簽章,並不等於承認偽造文書、欺詐或蓄意欺瞞。這項法律詮釋凸顯了行政機關在懲處公務或半公務人員時,常將「形式違規」直接升級為「實質誠信問題」的慣性邏輯。
在結構性成因方面,馬來西亞大專院校長期採取半官僚化的管理體系,紀律委員會往往由校內行政高層主導,容易形成「調查者即裁決者」的結構性偏誤,外部獨立監督機制相對薄弱。馬國法院近十年來在多起涉及政府機構與大專院校的司法審查案件中,已逐步建立一套嚴格的「程序公平審查」標準,要求行政處分必須建立在充分告知、證據開示與當事人陳述的基礎之上。此次判決延續了這條保障基本權利的司法路線,也將迫使 UTM 內部紀律架構進行更深層的制度性改革。
回顧馬來西亞行政法院歷來處理大專院校紀律案件的軌跡,例如過去馬大、理大與博特拉大學都曾發生過類似的解聘爭議,最終多數案例在進入司法審查後,都因程序瑕疵而遭撤銷處分。本案再度印證此一規律,並可預見以下三種未來情境:
01 起因觸發:UTM 副教授因掃描簽章等爭議遭解職,當事人提起司法審查
02 一階傳導:柔佛新山高院認定紀律程序違反正當程序,撤銷解職處分
03 二階擴散:判決促使馬國大專院校全面檢視內部紀律調查手冊與程序透明度
04 宏觀終局:推動馬來西亞高教體系朝向獨立紀律審查機制與程序法治化方向結構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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