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政府近日正式撤回前司法大臣David Lammy所提出、以法官單獨審理取代部分陪審團審判的爭議性方案,這項政策急轉彎主因為輿論反彈聲浪過大。然而,這場司法改革爭議並未因此落幕,政府仍執意推動三項極具爭議的配套措施:將地方法官量刑上限從一年倍增至兩年、針對「冗長且涉及專業技術」的詐欺案件全面導入法官單獨審判,以及廢除被告在「可公訴亦可簡易程序」案件中選舉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英國資深巡迴法官Nic Madge以親身經歷公開反駁,他曾主審一樁金額高達4,800萬英鎊的龐氏騙局案,以及一起涉及超過4萬份文件的俄羅斯身分詐欺案,陪審團在這兩起高度複雜的案件中不僅完全掌握案情,更在部分罪名做出有罪、部分罪名做出無罪的細膩區分判決,證明陪審團具備處理複雜詐欺案的實質能力。另一位署名投書的David Lindsay則警告,這些改革措施將大幅限縮民眾取得陪審團審判的機會,連帶壓縮法律扶助資源的可及性,整體司法制度將嚴重倒退。
這場改革的本質,並非單純的司法技術調整,而是英國社會對「司法效率」與「公民參與權」這兩大核心價值的根本拉鋸。要理解當前爭議,必須回溯英國陪審團制度的歷史脈絡。陪審團審判自1215年《大憲章》以降已運行超過八百餘年,被視為英國普通法體系中最具公民賦權意涵的制度基石。然而,近年英國刑事案件積壓問題嚴重,根據官方統計資料,皇家法院待審案件數已突破歷史新高,部分積壓案件甚至延宕數年,造成被害人正義遲來、被告長期承受訟累的雙重困境。
政府選擇將改革重心從「全面取代」退守至「局部導入」,反映其面對強大民意反彈後的策略調整。官方論點主要建立在「詐欺案高度技術化」此一前提上,主張法官較具備處理複雜金融文書與會計鑑定的專業能力,能提升審判效率並降低成本。然而,反對者從更深層的民主理論與實證經驗兩面反擊:詐欺罪的核心爭點往往是「被告是否存心欺騙」,這本質上是社會價值觀的判斷而非純技術事實的認定;陪審團作為社會良知的縮影,反而較法官更能貼近社會對「誠信」與「欺詐」的共同道德直覺。
值得關注的是,改革方案中真正影響最深遠的條款,其實是廢除被告在「either way offences」中選擇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所謂「either way offences」是指可由地方法院或皇家法院審理的案件,原本被告享有選擇權,此一設計被視為平衡國家公權力與被告防禦權的精巧機制。一旦廢除,等同將大量被告推入專業度較低且法律扶助覆蓋率明顯不足的治安法院系統,這不僅是程序正義的實質倒退,更將對司法體系的人權保障面向產生深遠的結構性影響。
01 起因觸發:英國刑事案件積壓嚴重,政府尋求審判效率改革方案
02 一階傳導:前司法大臣Lammy提出全面取消部分陪審團審判,引發輿論海嘯
03 二階擴散:政府策略性退守,改推法官單獨審理詐欺案等三項配套措施
04 三階擴散:律師公會、人權組織與學界醞釀司法審查挑戰
05 宏觀終局:英國普通法系核心制度面臨結構性重塑,影響其他普通法國家的司法改革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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