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威斯康辛州自然資源局(DNR)近期在普萊斯郡(Price County)一次性撲殺了九隻受聯邦法律保護的灰狼(gray wolves),引發當地原住民部落領袖與動物保育團體的強烈撻伐。這九隻灰狼於2026年8月底至9月初,由美國農業部(USDA)野生動物服務處依DNR指示設陷阱後以安樂死方式移除。
DNR對外聲稱,這群狼在過去一年多以來(六起經查證的人身安全衝突事件)對居民安全構成實質威脅,且多次驅離、增設照明、移除吸引物與修改圍籬等「非致命手段」均宣告失效。雖然灰狼在聯邦層級仍受《瀕危物種法》(Endangered Species Act)保護,但依規定若涉及人身安全威脅,仍允許有限度的例外撲殺。
然而,大湖區印第安魚類及野生動物委員會(GLIFWC)執行主管 Jason Schlender 嚴詞批評,整個決策過程中州政府從未諮詢部落夥伴。DNR 局長 Karen Hyun 已承認在與部落及 GLIFWC 溝通上確有疏失並公開致歉,但尚未提出具體的政策改革方案。這場風暴的本質,已從野生動物管理爭議升溫為治理正當性與原住民共管權(co-management rights)的憲政級別衝突。
此事件本質並非單純的保育技術爭議,而是一場深層的治理邊界、原住民條約主權與現代官僚體系信任赤字的結構性衝突。事件中的核心矛盾,在於州政府官僚體系將部落夥伴降格為「普通公民」進行單向告知,徹底忽略了 1980 年代以來美國原住民部落依《條約割讓地權利》(ceded territory rights)所建立的共管夥伴關係。
若從歷史脈絡解析,這場衝突有著深刻的結構性成因:
回顧 2011 年至 2014 年間美國灰狼自《瀕危物種法》除名後各州爭議,以及 2021 年拜登政府司法部介入恢復聯邦保護的歷史軌跡,本事件的後續演變將在三條劇本之間擺盪:
面對這場涉及保育治理、原住民主權與公共行政信任的結構性衝突,各利害關係人應採取分層次的戰略行動:
01 起因觸發:DNR 認定狼群對普萊斯郡居民構成人身威脅,下令 USDA 撲殺
02 一階傳導:GLIFWC 與動物保育團體公開撻伐,DNR 局長承認溝通疏失
03 二階擴散:原住民條約權利與州政府行政裁量權的憲政爭議升溫
04 宏觀終局:可能催生美國首部《原住民野生動物共管法》,重塑保育治理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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