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政府正研議一項極具爭議性的新政策——沒收重大交通違規者的資產,用以賠償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屬,特別是當違規者無力支付賠償金時。馬國交通部長陸兆福於10月15日公開表態此一構想後,迅速引發學界與社會輿論的高度質疑。
對此,博特拉大學(UPM)道路安全專家劉德華明確指出,單純的資產沒收僅具財務威嚇效果,無法真正改變駕駛行為,亦無法有效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他強調,當局應優先強化對酒駕、毒駕、超速及闖紅燈等重大違規的持續性執法,同時強化既有的 Kejara 違規記點制度。
馬來西亞大學(UM)犯罪學者 Haezreena Begum Abdul Hamid 則從法律正當性角度切入,主張任何資產沒收措施都必須建立在堅實的法律基礎上,並嚴格保護無辜家屬的財產權益,否則將衍生嚴重的憲政與人權爭議。同時,劉德華建議政府應設立過渡性賠償基金,先行墊付受害者家屬,再循法律途徑向違規者追償,避免受害者陷入冗長訴訟的財務困境。
此事件本質為公共政策與社會治理議題,並非典型的地緣政治或商業利益角力事件,因此本文不生搬硬套政商陰謀論,而是深入剖析其歷史脈絡、法理張力與結構性成因。
首先,從歷史演進來看,馬來西亞長期為東南亞「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最高」的國家之一,世界衛生組織(WHO)統計顯示,馬國平均每十萬人口的交通死亡率長年位居區域前段班,這與其機動車密度高、速限執法鬆散、城鄉道路設計欠佳等多重結構性因素密切相關。在如此嚴峻的背景下,政府傾向尋求「特效藥」式的強力震懾手段,資產沒收即是這種政治民粹壓力下的產物。
其次,劉德華專家所提出的批判,直指公共治理中常見的「嚴刑峻法萬靈丹」迷思。國際道路安全研究普遍證實,單純提高罰則或刑事處罰的嚇阻力極為有限,真正能降低死亡率的是「持續性、高密度、高科技化」的日常執法,例如自動測速照相、區間測速、AI 影像辨識闖紅燈系統等。同時,道路工程設計的改善(護欄、分隔島、行人穿越道、夜間照明)更是降低事故的結構性解方。
第三,從法理層面審視,無差別沒收犯罪者家屬資產的做法,明顯觸及「罪責個別化」與「無罪推定」的現代刑法基本原則。Haezreena 教授提出的警告絕非空穴來風——一旦此政策倉促上路,將引發大量憲法法庭挑戰,甚至可能因違反《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5條(人身自由權)及第13條(財產權)而被宣告違憲。這與新加坡、紐西蘭等國推動「犯罪收益追繳」時所採取的「嚴格法律程序、無辜第三人保護機制」形成鮮明對比,凸顯馬國此次立法論證的薄弱。
最後,劉德華所建議設立的「過渡性賠償基金」,實則符合國際通用的「受害者補償基金」典範(如紐西蘭的 ACC 制度、英國的 CICA 制度),此一制度核心精神在於「國家先墊付,再代位求償」,既能保障受害者家庭的即時需求,又能避免政府直接介入資產沒收所衍生的法治風險。
面對這項爭議性政策,馬來西亞政府面臨立法、行政與社會信任的多重壓力測試。以下從歷史對照與制度演進路徑,預測三種可能的未來情境:
面對馬來西亞交通安全的結構性危機,相關利害關係人應採取以下具體行動策略:
01 起因觸發(馬國交通部為因應長年偏高的道路死亡率,動念以沒收資產作為強力震懾手段)
02 一階傳導(學界與犯罪學者質疑法律正當性與實質嚇阻力,主張強化執法與工程改善)
03 二階擴散(東協各國道路安全主管機關密切觀察馬國立法走向,影響區域治理典範)
04 宏觀終局(可能促成「國家過渡性賠償基金 + AI 自動執法」雙軌制度在東南亞擴散,成為公共衛生與交通安全整合的新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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