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於十月十九日作出指標性裁決,布朗法官(Justice Brenda Brown)認定《刑事法典》中禁止多重謀殺犯援引俗稱「虛渺希望條款(Faint-hope Clause)」申請提早假釋的條款,違反《權利與自由憲章》第十二條有關「禁止殘酷與異常懲罰」的保障。
此案源於三名被告 Abhijeet Singh、Gurkaran Singh 與 Khushveer Toor 被控於二〇二二年前後侵入七十七歲 Arnold De Jong 與七十六歲 Joanne De Jong 夫婦住宅,以膠帶封口、悶殺及割喉等手法殺害兩人後竊取支票、信用卡與清洗機變現。陪審團於今年五月裁定三人一級謀殺罪成,原本預定於當日宣判刑期,卻因上述憲法爭議被迫延期。
布朗法官雖認定違憲,但尚未提出詳細理由,雙方律師將就違憲條款能否依《憲章》第一條「合理限制條款」獲得正當化進行後續論辯。此一連串法律攻防已使量刑程序延宕逾四年,下一輪法庭攻防訂於十一月展開,最終宣判則延至二〇二七年二月。De Jong 家屬三位女兒在庭外嚴詞批評,認為加害者反而獲得「無期徒刑」,正義遲遲未至。
本案的核心矛盾並非傳統意義下的政治或商業利益角力,而是加拿大量刑哲學與憲政人權保障之間的深層拉鋸,其歷史脈絡與制度演進值得深入剖析。
「虛渺希望條款」源自一九七六年加拿大《刑事法典》改革,允許服刑超過十五年的一級謀殺犯得向司法部長申請假釋審查,體現了加拿大刑事司法體系「即使最嚴重的罪犯仍應保有悔改與更生可能性」的人文精神。然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後,前保守黨總理哈珀(Stephen Harper)主導國會通過立法,徹底封殺多重謀殺犯適用該條款的權利,反映社會對惡性重大刑案日益高漲的報應情緒,與北美量刑政策「嚴刑峻罰化」的總體趨勢一致。此一修法當時被視為政治人物對重大慘案的回應式立法(reactive legislation),卻埋下今日違憲審查的伏筆。
《權利與自由憲章》第十二條明文禁止「殘酷與異常之懲罰」。加拿大最高法院歷來在 *Smith v. The Queen*(1987)等指標案件中確立了寬鬆但不容忽視的審查標準。布朗法官認定「終身不得提前假釋」對多重謀殺犯形同絕對剝奪其更生機會,已構成異常懲罰,此一見解若獲上級法院支持,將動搖現行法規根基。辯方律師的核心主張在於:剝奪司法審查假釋可能性的機會,等同讓法官失去量刑時衡酌個別情節的空間,使懲罰與罪責不成比例。
本案凸顯犯罪被害者家屬長期處於制度邊緣的結構性困境。De Jong 三姐妹於庭外泣訴「我們才是真正背負無期徒刑的人」,直指現行制度對被害者權益保障嚴重不足。這並非孤立現象,而是加拿大乃至全球司法體系共同面臨的轉型壓力:當加害者援引人權條款尋求減刑,被害者卻被迫在法庭上反覆經歷創傷,制度的程序正當性備受質疑。
本案量刑最終定讞前仍存多重變數,茲就未來發展提出三種情境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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