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地方法院正招募新的治安法官,補足陪審式審判體系的人力缺口。據《Newark Advertiser》引述英國治安法官協會媒體與傳訊主管 Megan Sheraton 說法,約95%的刑事案件由治安法院處理,只有較嚴重案件才移送刑事法院由職業法官審理。
治安法官並非必須具備法律資格的專業律師,通常由一般民眾擔任;獲錄用後會接受完整訓練,審案時亦有具資格的法律顧問協助。申請者原則上年滿18歲、退休年齡為75歲,但有嚴重且尚未失效的前科、未解除破產身分,以及警察或獄卒等人不得申請。
新進治安法官初期不會獨自主持程序,而是以三人小組中的非主席成員參與案件。三人共同聽取證據,之後退庭討論並作出決定,再由主席治安法官代表小組發言。新人每季至少須擔任26個半日,或13個完整工作日;該職屬志願性質。
這項招募並非單純的人力不足,而是英國司法體系在「專業化」與「公民參與」之間維持平衡的制度安排。英國歷史上的治安法官原本多為具備法律知識的紳士,隨著司法權威集中、程序規則現代化及職業法官分工日益明確,許多聽證與程序管理工作才逐漸下沉至由受訓志願者執行的治安法院。
因此,今日的關鍵矛盾是:一邊要求一般民眾以常识、聆聽能力與公正判斷參與司法,一邊必須面對案件量、法律複雜度、證據審查與程序負荷持續上升的現實。 招募新血若能降低空缺與案件延誤,將直接提升法院吞吐量,也讓社區居民重新進入司法決策過程。
這並非典型的政商利益角力,而是公共治理與信任機制的結構性問題。治安法官制度以低成本、分散式陪審模式維持地方司法運作,但它也高度仰賴社會信任、可用時間與穩定招募。若職缺長期無法補足,地方法院可能被迫減少庭期、拉長排程,或將更多案件集中轉向職業法官,進而削弱制度原本的效率與公民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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