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溫哥華聯邦法院啟動該國史上首宗由青年主導的氣候訴訟,15名來自7個省及2個territories的原告,主張聯邦政府的立法與施政持續推高溫室氣體排放,侵害其憲法所保障的的生命、身心與環境權。
案件於2019年提出,2026年10月進入審理。原告律師Catherine Boies Parker強調,訴訟並非否認氣候變遷,而是要求法院判斷政府是否在憲法上負有避免損害兒童及未來世代的義務。15名青年將親自作證,案件預計持續至11月底,辯論則安排於2027年2月。
審理焦點包括氣候科學、兒童健康再生能源、經濟及原住民知識;雙方也將呈交氣候與健康證據。原告主張,加拿大自1988年已知溫室氣體危害,卻屢次設定不足或未達成的減碳目標,並援引2021年卑詩省熱穹頂、2023年野火、洪災等事件,主張具體傷害包括呼吸疾病、遷移、心理壓力及文化連結流失。
本案的真正衝突並非「加拿大能否單獨解決全球暖化」,而是國家權力、司法審查與全球責任之間的邊界應如何劃定。原告採取的是狹義訴訟定位:不直接要求法院設計減碳政策,而只要求認定加拿大既有施政是否已對年輕原告造成憲法上可救濟的侵害。這個設計避開了法院通常難以承擔的政策制定角色,試圖把爭點集中於政府已知危害、仍持續排放,以及特定脆弱族群已承受的可證實損害。
司法部則主張,《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並非為處理「生存危機」而設,溫室氣體排放又屬全球性問題,單一國家無法確保所謂安全的氣候系統;若法院課予可能無法履行的義務,反而會破壞憲政分工。政府雖自2005年以來降低排放,卻仍主張國際承諾、國家目標與司法義務不能混為一談。
這場攻防具有三重結構。第一是證據競爭:原告需要把全球平均數據轉譯成個人化、可歸因於政府行為的具體傷害,例如野火煙害、熱浪死亡或心理健康受損;政府則會聚焦排放占全球比例、國際協商的必要性,以及加拿大採取行動的實際邊界。
第二是救濟手段的模糊性。法院可以宣告權利或要求政府重新評估政策,但若原告要求的是具有約束力的「安全氣候系統」,司法可行性將立即成為最大弱點。勝訴未必等於立即減碳,卻可能迫使行政部門提出更可驗證、具期限且能說明風險的減碳方案。
第三是代際與原住民治理的正當性。未來世代無法投票,青年原告因此試圖主張制度應保護尚未取得政治發言權的人;原住民知識進入案件,則凸顯土地、殖民歷史與文化滅絕不能完全被一般經濟成本效益框架吸收。整體而言,這不是以司法取代政策的「氣候越權」,而是測試司法能否為政府設定最低限度的可問責邊界。
上,環境訴訟常扮演「政策前線」角色:美國許多州與城市的氣候案件並未直接阻止聯邦減碳,卻迫使政府部門、上市公司與金融機構重新進行風險揭露、排放盤查及情境規劃。加拿大若採聯邦憲章訴訟,其制度影響也可能不只反映在判決,更反映在行政機制的調整。
關鍵變數不是判決是否宣示「氣候權」,而是法院能否把抽象權利轉化為可追溯、可問責、可定期檢驗的政府義務。即使本案未勝訴,訴訟也可能迫使加拿大重新設計氣候目標、揭露排放風險,並使司法成為監督國際承諾的制度橋梁。
01 起因觸發:2019年青年團體提起訴訟,歷經七年程序後於溫哥華聯邦法院進入審理。
02 一階傳導:加拿大聯邦政府面臨憲法責任、排放目標及健康風險揭露的直接法律檢驗。
03 二階擴散:能源、運輸、營建、保險與原住民土地治理被迫重新評估法規與實體風險。
04 跨國外溢效應:若訴訟建立較嚴格標準,其他民主國家可能仿效推動青年氣候案件。
05 宏觀終局:氣候治理由自願承諾逐漸轉向可訴的國家義務,全球資本配置也將更重視政策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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