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自2026年11月6日起實施《2026年犯罪與警政法》第137條,修正1984年《兒童綁架法》,將未經同意而將未滿16歲兒童持續留在英國境外,明定為犯罪行為。最高可處七年監禁,且須經英國檢察總長長辦公室(DPP)同意才能提起公訴。
修法填補2012年高等法院 Nicolaou 案揭露的漏洞:舊法規範「帶離」及「送出境」卻未涵蓋經合法同意出境後、逾期拒絕返國的持續性監管行為。司法部Criminal Law Policy Unit同日發布行政指引,界定同意原則、例外與既有兒童安排命令的優先性。
新法僅適用於2026年11月6日當日或之後送出境兒童的案件。政府強調,《2021年家庭暴力法》下的人身安全令、保障措施、庇護與安全住宿不受影響,多數監護爭議仍循民事程序及《1980年海牙國際兒童拐奪民事公約》處理。
這項修法的核心並非政商利益交換,而是英國家庭法、兒童人權與程序正義之間的重新平衡。2012年司法判决所揭露的漏洞,本質上是跨國監護權利缺乏強制執行機制:合法取得出境同意後,监护人仍可能藉由控制兒童文件、居所與返程安排,實質阻斷另一方行使親權。
修法歷程呈現典型的法律典範轉移。1984年立法以「跨境移動行為」為管制核心,2012年法院解釋則揭示靜態法條難以涵蓋動態監護權;2014年英國法律委員會建議將「未經授權而留置兒童」納入犯罪,卻歷經多年方才完成立法。其關鍵矛盾在於:刑事化可提供嚇阻與跨境執法工具,卻也可能被濫用於家庭暴力、報復性控訴或性別對抗。
新法透過三道機關限制降低風險。第一,司法部同意制要求公訴經DPP核准。第二,同意須取得所有擁有親權者的許可,必要時由法院決定。第三,兒童安排命令、特殊監護人及家庭暴力保護措施構成優先性約束。其例外包括:獲指定共同生活者可在未另行取得同意下留置未滿一個月,特殊監護人則為三個月,但若違反1989年《兒童法》第二部分命令則不適用。
值得注意的是,修法討論涉及女性遭伴侶帶離、孤立於境外,以及家庭暴力受害者失聯等真實情境。將合法出境與持續留置分開處理,是英國司法在打擊跨國監護侵害與避免二次傷害之間採取的折衷路線。刑事門檻提高至DPP介入,代表政府選擇讓最嚴重個案進入國家刑事司法系統,而非把所有監護衝突推向刑事化。
英國此次修法與1980年《海牙兒童拐奪公約》、歐盟跨境兒童監護機制及英國脫歐後的司法協作差距密切相關。公約主要處理「送回」原居所地的權利,卻未直接解決已合法出境後的留置爭議;新法正是在這類灰色地帶填補刑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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