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聯邦資訊暨廣播部長阿什瓦尼・瓦伊什諾夫表示,《2023年數位個人資料保護法》(DPDP法)並未侵害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回應最高法院就媒體業反對該法缺乏新聞採訪豁免條款所發出的通知。
數位新聞出版商協會(DNPA)主張,DPDP法及《2025年數位個人資料保護規則》要求告知、事前同意、資料刪除與可驗證同意,可能使記者在發布報導前須取得當事人授權,構成出版前限制。法院已於10月27日發出通知,並將案件排定11月17日再審。
首席大法官蘇里亞・坎特強調,新聞業負有公共利益責任,但個資當事人的權益同樣不能被犧牲,因此要求業者提出兼顧防弊與新聞採訪的具體保障機制。
本案表面上是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權的衝突,實質則是印度數位治理典範轉移中的權力重新配置。新聞業傳統上依賴公共利益原則行使採訪權,如今卻可能受到個人資料「事前同意」與「可驗證同意」機制的約束。
本案源於印度以立法建立全面個資保護框架,以及最高法院2017年KS Puttaswamy案确立隱私權基本權利地位後,國家與個人之間權利關係的重組。過去新聞業主要依賴普通法、刑法及自律規範,現在則可能被納入資料治理體系。
整體而言,爭議焦點將從「新聞能否採訪」轉向「新聞如何證明採訪具有正當性」。最終影響將不只關乎言論自由,也將牽動數位廣告、人工智慧訓練資料與平台責任的制度邊界。
01 起因觸發:DNPA針對DPDP法與2025年規則提出合憲性挑戰,最高法院於10月27日發出通知
02 一階傳導:媒體須重新設計採訪、資料核實、同意紀錄與刪除請求處理流程
03 二階擴散:數位廣告、資料中介、人工智慧訓練與平台責任面臨更高合規壓力
04 宏觀終局:新聞活動是否獲得獨立資料處理類別,可能重塑印度數位治理與跨國監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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